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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2025年安排最終落實 — 政策前因與影響

端木站長

從1970年代到2025年,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演變與終極改革

取消強積金對沖2025年安排最終落實,一文交待這政策前因與影響。
底色為淺藍,有文件圖標旁白顯示MPF 2025,圖案簡潔而直接。

内容目錄


| 一場跨越50年的勞資角力,如何影響300萬香港人的退休生活?



香港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實施以來,已成為影響全港勞動人口的重要退休保障政策。然而,制度中的「對沖機制」長期以來備受爭議,成為勞資雙方角力的焦點。2022年6月,立法會終於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法案,並定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實施,為這場持續半個世紀的爭議畫上句號。這項改革不僅影響香港300多萬僱員和30多萬僱主的利益,更折射出香港社會在經濟發展與社會保障之間的艱難平衡。本文將整理出整個政策的源起、不同立場的爭議,以及最終如何落實。



(一)強積金制度的前生

回溯至上世紀70年代,香港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上對政府提供長者保障的呼聲日益高漲。儘管如此,當時的政府並未考慮推行強制性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1972年10月,立法局會議上提交的《香港福利未來發展計劃》白皮書並未建議推出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計劃,原因包括:


  1. 強制性供款在香港社會中不易被接受;

  2. 計劃將對僱主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

  3. 計劃需要龐大的行政架構,而無法迅速建立。


1980年代,設立供款形式的社會保障計劃的建議再次被提出。然而,由於政府預期難以管理相關計劃所累積的資產,1987年再度拒絕此提案。當時,許多僱主(特別是大型公司)自願為僱員設立退休計劃,估計約有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受到職業退休保障計劃的保障,而大部分基層勞工在退休後則缺乏基本保障。


至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分別於1974年及1986年引入《僱傭條例》內,前者以補償僱員因企業倒閉或職位被裁減時的損失,後者則保障裁員以外的原因離職的補償。兩者的為保障僱員因其他原因而被迫離職的補償,與退休保障無關。



(二)強積金制度誕生的背景

經過數年的沉寂,強制性退休計劃的議題於1991年再次被提出。在7月10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有動議呼籲「立即採取措施,重新研究設立中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該動議最終以29票對11票遭否決。


1991年11月,行政局議決推出退休保障制度,以教育統籌司為首成立了「退休保障工作小組」,負責研究改善工人退休保障的可行方案。1992年10月,工作小組發表一份題為《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的諮詢文件,建議為所有65歲以下的全職僱員推行私營的強制性供款退休計劃。1994年,政府發表一份題為《生活有保障、晚年可安享—香港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的相關諮詢文件,提出僱主及僱員每月供款3%的計劃,並承諾所有65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能獲得固定金額的退休金。


社會各界對該項建議展開熱烈討論,工會普遍歡迎,但商界則認為此舉將根本改變香港的福利政策。由於意見分歧,政府於1994年底決定撤回該建議。



(三)強積金的理念及立法過程

Interior view of the Israeli Knesset hall, with dark wooden seats neatly arranged, Israeli flags hanging on the walls, a solemn atmosphere, and geometric patterns decorating the walls.

1994年,世界銀行發表報告,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收入再分配、保險和儲蓄。經過研究,政府認為強制性的退休儲蓄計劃適合香港。1995年7月,立法局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於1998年成立積金局,負責強積金計劃的監管。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要求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參加計劃。



(四)強積金與對沖機制的孖胎

在強積金成立時,為何許可僱主以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對沖?對沖機制的引入實為勞資雙方妥協的結果。由於當時已有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制度,為避免雙重福利及減輕僱主負擔,容許這種安排。


對僱主而言,強積金供款已是一筆額外開支,若再要求支付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將對中小企業造成沉重財務壓力。當年的立法會意見書中,商界團體強烈要求設立強積金時延用對沖安排。工商專業聯會亦以保留對沖作為條件,換取其支持設立強積金。


回顧一點歷史,在1974年及1986年引入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安排時,為鼓勵更多僱主自願為僱員提供離職或退休保障,《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可利用他們在僱員退休計劃中的供款或為僱員提供按年資支付的酬金,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正因如此,不少商界人士據此認為強積金亦應有同樣的對沖機制。


另一方面,在引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條例時,因享有長俸福利的公務員不可能獲得遣散費,因此政府認為類似原則亦適用於私營界別,即僱主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供款可以用以抵消遣散費。


1995年7月,時任教育統籌司在立法會表示:「目前,僱主對退休計劃的供款可與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任何數額抵銷,要僱主繳款兩次是不恰當的。」政府因此允許僱主以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這一安排,雖然緩解了僱主的憂慮,卻為日後的爭議埋下伏筆。




(五)從立法容許對沖到立法取消對沖

An elderly couple poring over documents in a bright room. There is a laptop and a few books on the table. There is greenery outside the window, and the atmosphere is peaceful and focused.

《強積金條例》實施後,對沖安排遭到越來越多的反對聲音。政府統計顯示,2003年每年被沖走的強積金為11.7億元,2011年增至23.3億元,2014年更超過30億元,2021年達到66億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表示,受影響員工的強積金僱主累積供款權益有93%至94%俗稱被「沖走」(用作抵銷僱員遣散費及長服金),很多僱員退休時,得到的累積供款只有自己作出的5%供款。


為了回應社會壓力,梁振英在2012年參選特首時,承諾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的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比例。2017年,梁振英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表明政府願意加大財政承擔,以減低取消「對沖」安排對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的影響。最終,2022年6月9日立法會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確定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為這場歷時半個世紀的爭議畫上句號。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專業人士獲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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