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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水牌新規,電子標牌能否取代?

公司條例對展示公司名稱的要求

公司水牌新規,電子標牌能否取代?公司條例 第622B章。

內容目錄


| 數位時代的揭秘


不少老闆都知道公司必須在辦事處展示公司名稱(俗稱公司水牌),但現時不少辦事處門外卻看不見公司名稱,懷疑那些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條例》的要求。其實有關在每個辦事處或每個營業地點展示公司名稱的規定已予放寬。本文將解釋新條例對展示公司名稱的要求。



《公司條例》下對展示公司名稱的規定

在舊條例下,公司須在其經營業務的每個地點外,以可閱讀的字體,繪製在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外面的顯眼位置,以保障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士,但有關規定早已放寬。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如公司在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讀字樣,持續地展示其註冊名稱,以及該公司名稱置於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則該公司已遵從有關披露的規定。換言之,新規定給予公司較大靈活性,讓公司可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部或外面展示其註冊名稱,只需讓訪客易於看見便可,不需要像以往般一定要展示在公司或營業場所的外面。至於一些只經營業務,但不向公眾開放的辦事處或地點,則無需展示公司名稱。


公司以電子展示方式展示公司名稱

另外,新條例亦讓公司可以使用電子水牌方式展示公司名稱。新條例規定,對於一些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的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有關註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而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又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註冊名稱後,該名稱能夠於4分鐘內展示,則該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註冊名稱的有關規定。新規定確實方便一些在同一地點註冊多間公司的場所。


公司在新條例下在通訊文件、網站及網址的新要求

另外,在新條例下,公司所有「通訊文件」和「交易文書」,都必須清楚列明公司的註冊名稱和是否為有限公司。「通訊文件」是指公司的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而「交易文書」是指包括公司或代表公司簽署的合約或契據、匯票、承付票、批註、支票、匯款單或定貨單,以及公司的托運單、發票、收據或信用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及印本形式及電子形式的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亦即不論是實體印刷形式還是以電子版本,所有通訊文件和交易文書都必須列明公司的註冊名稱和是否為有限公司。



公司水牌新條例下的豁免及罰則

在新條例下,以下情況可獲豁免,例如,公司自成立以來,從來沒有會計交易,或者已經委任了公司的清盤人、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而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亦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那就毋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


香港的公司註冊處會不定期抽查各間有限公司是否有正確懸掛公司水牌,違反此規定的公司及其負責人會被檢控,一經法院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因此,如發覺自己公司未有依從有關法例要求,請盡早矯正,以免被罰。


新條例規定公司須在其任何網站上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及是否為有限公司。但對網站域名則沒有進行具體規範。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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