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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木站長

稅務申報(8):納稅人的聲音:如何對稅務局評稅提出異議?

一文讓你瞭解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工作

納稅人的聲音:如何對稅務局評稅提出異議?稅務上訴程序及文件

內容目錄


| 稅務上訴的指南


如果你收到稅務局的評稅單,但對稅務局的評稅不滿意,是可以提出反對的。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5條成立的稅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稅務局的獨立法定團體,負責就納稅人提出的稅務上訴安排聆訊及作出裁決。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既然稅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法定團體,因此委員會的成員亦是非稅局成員,他們均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按法律規定,委員會小組由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不超過150名的其他成員組成,而主席及副主席須為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人士擔任。


聆訊小組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必須為主席或副主席,負責就稅務上訴作出聆訊及裁決。委員會在聆訊審議的任何事宜,須由出席聆訊並就該事宜表決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果票數均等,則主訊人除了其原有的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稅務上訴程序

如果納稅人收到評稅表後對評稅不滿,是不可以立即向上訴委員會投訴的。他首先要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在訂明期限內以書面清楚說明反對評税的理由,或填妥在IR831表格中(表格下載),適用於反對的相關部分,簽署後交回税務局便可。如果納稅人反對無效,而雙方又未能達成協議,納稅人便可在收到稅務局長的書面決定後的一個月內提出上訴。


郵寄地址:税務局局長

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

傳真號碼:2877 1232



提出上訴應準備的文件

如果納稅人要提出上訴,他必須在局長的書面決定書送交上訴人後一個月內提出,並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a. 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b. 局長的決定書副本一份。


如果上訴人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被評定補加稅後不滿意稅務局長的裁決,可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一個月內提出上訴。該上訴通知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a. 評稅通知書副本一份;

b. 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c. 如曾接獲局長根據第82A(4)條發出的擬評定補加稅通知書,則提交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及

d. 上訴人根據第82A(4)條作出的任何書面申述的副本一份。

同時,你須向税務局局長送達一份上訴通知書及上訴理由陳述書的副本。



上訴後至聆訊期間

當上訴委員會書記收到上訴人遞交的上訴通知書後,便會編定該項聆訊的上訴時間,並會給予上訴人及局長14天的上訴聆訊通知。


在聆訊上訴前,上訴人可以將上訴撤回,或與稅務局局長可就評稅款額達成和解。如果就上訴達成和解,上訴人和局長須簽署一份載有和解條款的和解書作為書面記錄,並須將該份和解書呈交委員會予以批註。


上訴聆訊是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上訴人須負起自行舉證責任,證明上訴所針對的評稅額乃屬過高或不正確。因此,在聆訊前他應確保已備妥所有擬在聆訊作供的及用以支持其上訴的有關文件。上訴人須在編定的聆訊日期前將所有文件或資料送交委員會,並將副本送交稅務局局長。



出席聆訊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聆訊,或由一位授權代表出席。


進行聆訊時,上訴人須選擇作出未經宣誓的陳詞,或在宣誓下作供以支持其上訴並作出陳詞。如選擇前者,上訴人無須接受盤問;但若選擇後者,則須接受局長代表的盤問。


如上訴人選擇不宣誓作供,委員會在處理上訴時,將考慮上訴雙方同意的事實(如適用)和在真確性上沒有爭議的文件,作爲可接納的書面證據。請留意,如果上訴人僅提交書面證據,委員會對此不會過分重視,委員會較重視盤問過程中所驗證的證供。上訴人亦可以要求其他人士作爲其證人出席聆訊,以支持其上訴。一般而言,證人會在宣誓下作供,並須要接受盤問。



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上訴聆訊後,委員會會以書面形式發出委員會的裁決,裁決可以是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上訴所針對的評稅額,亦可將該個案連同委員會對該個案的意見發回局長處理。


凡委員會不減少或不取消該評稅額,是可以命令上訴人繳付一筆不超過25,000元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該筆款項須加在徵收稅款內。如上訴委員會認定聆訊的進行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濫用有關程序,委員會可行使酌情權,對該命令會予以重大考慮。


整個上訴過程並不十分複雜,上訴人可以自行處理整個上訴程序,但因為牽涉不少稅務背景知識,不少上訴人會經專業服務公司聘請稅務代表協助,一則減少自己所費的時間,亦因有專業人士協助,提出更洽當理據,增加上訴勝算。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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