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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木站長

稅務調查(10):拆解稅務局的評稅準則

甚麼是「先評後核」?稅局評稅後可以事後再「補加評稅」嗎?

拆解稅務局的評稅準則, 什麼是先評後核?評稅後可以補加評稅嗎?


| 稅務局的評稅之道


香港稅務局工作十分繁忙,在2023年,在香港公司登記冊上註冊的本地公司共有1,430,758間;另外稅務局在2022/23年度,向納稅人發出共240萬張個別人士報稅表。當收到這麼多的報稅表後,稅局又如何為這麼多的報稅人士逐一評稅呢?



稅務局的評稅程序

面對海量的工作個案,稅局當然需要精簡評稅程序,因此,稅務局自2001年4月起,改以「先評後核」的方式來評稅。當稅局收到納稅人的報稅表後,稅局會把納稅人所申報的數據輸入先評後核電腦系統,該系統會甄別出符合預設測試準則的報稅表作自動評稅,大部份沒有特別問題的報稅表會依此方式評稅。

 

在電腦審核過程中,稅務局的電腦系統會按稅局自己的附加準則,從自動評稅的個案中選取某個百分比的個案,供評稅人員再作審核和調查。另外那些不符合預設測試準則作自動評稅的報稅表,稅局會把這些報稅表交由評稅人員以人手甄別,以決定是否應深入審查後才作出評稅。



稅務局何謂「先評後核」?

稅局採取先評後核方式,並不意味納稅人會較容易地逃稅,相反,通過風險管理,精簡程序,稅局有更多人手去處理懷疑個案。在先評後核的機制下,報稅表上所填報的數據會貯存在稅務局的資料庫中,這些已評稅的個案,即使納稅人已繳交稅款,均有機會被抽選進行審核。

 

電腦的選取方式有兩種,包括「隨機抽樣」和「風險評估」,「隨機抽樣」確保所有已評稅的個案有相同的機會被抽中進行審核。而「風險評估」則是運用一套以電腦輔助選取個案的程式,去評估每個評稅個案的風險,並因應納稅人遵守稅務規定的趨勢,加上稅局以往審核的結果,每年再擬定風險系數較高的項目,從而選出風險較高的個案進行審核。被抽選中的審核個案會按情況交由評稅人員作「案頭審核」、交由實地審核員作「實地審查」、或交由調查人員作「深入調查」。通過這先評後核的系統,把甄別報稅表和抽查個案審核過程自動化和電腦化,稅務局便能更有效率地選取懷疑個案進行審核。



當納稅人已按稅局的評稅繳交稅款,稅務局可事後再追「補加評稅」嗎?

稅務局先評後核的原則並沒在減低稅局事後追加稅款的能力。首先,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而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如納稅人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100,000。亦即是說稅務局有7年時間追查懷疑個案。

 

當稅局進行審核後,可向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若有需要,會考慮把所有符合年限規定的相關年度納入補加評稅的範圍,亦即是說,稅局可按審核後重新去評訂的新評稅,追回最多過去7年的稅款。

 

過去曾有納稅人就補加評稅不服上訴,最後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PJ)在 Lam Soon Trademark Ltd v. CIR, 6 HKTC768 一案中裁定,經稅務審核後,如納稅人就某筆利潤被補加評稅,即使該納稅人最初已按另一準則就同一筆利潤被評稅,這種補加評稅的做法,就《稅務條例》來說,仍是合理的。

 

另外,稅務局局長亦有權覆核先前作出的評稅,這點也在Interasia Bag Manufacturers Ltd v. CIR, 6 HKTC 655 一案中得到確認。在原訟法庭上,夏正民法官(Hartmann J)贊同稅務局局長有權在稅務審核中覆核先前作出的評稅,因為稅務局局長是有責任收取稅款和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 60 條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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