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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木站長

稅務調查(4):如何合理申索薪俸稅下的開支扣除?

稅必須符合的三個基本原則 — 「完全」、「純粹」及「必須」及案例闡釋

薪俸稅的開支扣除? 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支出和開支 , 稅務局上訴、案件舉例

內容目錄


| 別讓稅務局的「三必」難倒你!


在填寫報稅表時,除了一些十分明確地界定的項目例如慈善捐款、進修開支可供報稅人申索扣除外,表格上還有一項稱「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支出和開支」的扣稅項目,很多人並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因而未能盡享這項稅務優惠,亦有報稅人士不太明白這項優惠的要求而把不合資格的項目一併填上。本文會解釋甚麼開支才屬於是「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可以申索扣稅優惠,甚麼開支卻不能提出申索。



相關稅務條例

該項扣稅申索是源於《稅務條例》第12(1)(a)條,條例指明可以申索扣除的項目必須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但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除外」


條例清楚表明,所有家庭性質、私人性質或資本性質(例如取得某項資產的開支)的開支不獲扣除。另外,有關申索亦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a) 該項開支必須已經「招致」;

(b) 該項開支必須是「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有關入息而引致;

(c) 該開支是產生有關入息所「必須」的。



何謂「招致」?

「招致」(incurred)一詞曾在多宗案例中出現過,法庭普遍認為,「開支要是招致了,就必須是確立的負債,或是在申索扣除項目的課稅年度所產生的明確承擔。」該項開支亦無須確實在有關課稅年度支付,但如在課稅年度終結前仍未支付,則必須在該課稅年度的最後一天已經成為確實和已知要承擔的債項或責任,且數額是可以確定的。因此,一般的粗略估計、一筆預計的未來支出等,一般是不會獲得扣除的。



何謂「完全」及「純粹」?

「完全」及「純粹」(wholly and exclusively)這兩項要求看似十分嚴謹,需要百分之一百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才可獲得扣稅,但稅務局表明這兩個詞語的詮釋不應過於狹隘,一些日常開支會是包含多種用途而招致的,其實都可以按比例來分攤的。舉例來說,報稅人擁有一輛汽車,如該車輛所招致的日常開支包含了因受僱工作而招致,亦有部份是作私人用途,這項開支便可按比例分攤(通常是根據行車里數)。因受僱工作而招致的部分,只要符合其他準則,便可以獲准扣除。



何謂「必須」?

這項要求有點複雜,所謂必須(necessarily),是指為執行受僱工作而招致的必須開支。因此,如果該項開支只是與產生入息有關,或可能有助於產生入息,該等開支並不足以成為必須的開支。亦即是說,該項開支對受僱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假如沒有招致該項開支,納稅人便不可能從受僱工作產生入息,便屬「必須」。


但現實上,如僱主指示執行某項職務,並因此而招致該項開支,一般情況下,有關開支應會由僱主支付的。因此,除非僱傭合約規定僱員必須承擔該項費用,否則,僱員很難證明該項開支屬因執行職務而招致的「必須」開支。根據案例〔Brown v. Bullock(40 TC 1)〕,無論僱主有沒有規定,僱員在沒有招致該項特定開支的情況下,便無法執行有關職務,便屬「必須」。其中一個例子是專業人士為受僱某專業職位而入會及續會費用便屬「必須」的開支。



何謂「為產生應評稅入息」?

至於何謂「為產生應評稅入息」亦曾引發不同的爭辯,但在法院案例中,已表明為 (in)獲取入息而招致的開支與僅就(for)獲取入息而必須招致者是不同的。因此,往返納稅人住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的交通費、取得受僱工作或委聘所支付的開支、社交或體育會的會費(不論是否僱主所要求),該等開支不會被視作「為執行職務」而招致。



案件舉例

A. 在稅務局上訴案(D26/12)中,上訴人表示他為節省時間及爭取更多工作時間,而申請扣減使用私家汽車往返香港住所和深圳的工作地點所招致的開支,最後被委員會駁回。原因是:


  1. 上訴人聲稱以駕駛私家汽車往返住所和深圳的工作地點,而私家汽車的有關開支,是為了令他到達工作地點繼而開始執行職務,以及工作完畢返回住所,並非是在執行其職務時招致的。

  2. 上訴人聲稱以私家汽車代替公共交通工具,省下的時間可用於工作上,有助增加他的銷貨交易以賺取佣金,這只是為獲取更多收入而招致,並非在執行職務時招致的。

  3. 上訴人聲稱為節省往返深圳的時間,從而增加可用的工作時間,所以在使用私家汽車和公共交通工具之間,選擇了前者,這是他的個人選擇,並不符合有關開支扣除條文中「必須」一詞的要求。


B. 在稅務局上訴案(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Robert P. Burns, 1 HKTC 1181)中,上訴人為練馬師,他申索扣減為了反對被取消練馬師資格而提出上訴所招致的法律費用,最後被法院駁回,原因是這些費用僅是為了確保申索人不會喪失賺取應評稅入息的專業資格而招致,而並非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


C. 同樣道理,在稅務局上訴案(BR 9/78)中,表明雇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所支付的款項,例如代通知金,亦不會獲准扣除,因為該等開支不是為了產生入息而招致,而是為了終止僱傭合約和/或為了避免受到雇主追討賠償而招致的。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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